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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认可准则》5.10.7条认可了实验室在满足数据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测/校准结果。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应:
(1)建立相关程序并严格执行。
(2)在送检时客户就提出电子传送要求的,应写入合同,并约定通讯方式、通讯时间和双方联络人;对事后提出要求的,应确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姓名、职务以及具体要求。
(3)可能对客户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确认提出电子传送要求的客户是真实的,确认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防止他人假冒。
(4)发送前,应确认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的通讯代码是正确的,防止误传至其他机构。
(5)由专人执行,无关人员不得经手过目,当事人详细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经过,传输前经实验室相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