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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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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A+ A-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资质认定审查部,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推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准则的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落实落地,省局结合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实际,就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是将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作为《评审准则》实施的过渡期。

二是对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在过渡期内可依据《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通用要求》(RB/T214-2017),也可依据《评审准则》要求组织技术评审工作。

三是对 2023 年 9 月 1 日前受理的初次申请机构,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通用要求》(RB/T214-2017)组 织技术评审工作。对不满足《评审准则》要求的事项可在技术评审过程中提醒机构整改完善。

四是对 2023 年 9 月 1 日后受理的初次申请机构,可依据《评审准则》要求组织技术评审工作。

五是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评审准则》正式实施后,全省  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事项,必须严格依据《评审准则》要求组织技术评审工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8 月 16 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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