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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认可准则》5.10.9中对已发出的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修改作了规定,报告/证书的修改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以新出具的报告/证书代替原报告/证书,原件收回。如因送检单位名称、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打印错误,重新出具报告/证书,并注明“本报告/证书代替×××号报告/证书,原报告/证书作废”。
(2)对原报告/证书的补充,原件仍然有效。此类应以追加文件的形式出具,并注明“本报告/证书为×××号报告/证书的补充,与原报告/证书共同使用有效”。
(3)新出具的报告/证书更改了部分项目,与原件合并使用。例如,当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提出异议时,行政部门对异议项目或委托原机构复验,或由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复验,而复验仅针对有异议的项目。当复验结果与原先不一致时,复验结果与原报告合并使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中×××项目为×××号报告/证书×××项目的复验结果,此项目的检验结果以本报告为准”。
对报告/证书的修改应符合《认可准则》中关于文件修改的要求,即应由原报告/证书的签发人签发。当对检测数据与结论进行修改时,应由原检测/校准人员负责。所有修改应获得批准。
修改后的报告/证书其编号应区别与原编号,诸如在原编号后加“G”,以满足报告/证书唯一性标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