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
主要改革措施
一 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 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
三 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
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形式审查方式。
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人员变更、非实质性变化标准变更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
3、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四 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
2、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2、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1)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2)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
(3)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撤销资质认定事项,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1.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总局或者省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4.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
6.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4)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7.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8.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登录资质认定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告知承诺书,资质认定部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
9.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0.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判定;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11.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12.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13.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4.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5.检验检测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16.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17.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作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